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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峰口板栗合作社标志

 

喜峰口板栗合作社办公楼

 
 

  喜峰口板栗合作社成立于2006年6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共有社员307户。是一家集有机板栗、生产、加工、储存、出口的新型合作企业,有年加工2000吨鲜板栗加工厂一个。年加工2千吨板栗仁加工厂一个,能容纳两千吨板栗的冷库一处。
  合作社现有万亩板栗基地,开展合作社+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有有机板栗圆10个,年收板栗二千余吨,本产品连续三年通过日本有机认证。所有产品已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认证。
  该公司本着诚信为本、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宗旨。产品远销日本、加拿大、新加坡等四个国家及北京、上海、辽宁等十几个大城市。

 
喜峰口板栗合作社章程
 

喜峰口板栗合作社章程[第一次社员大会通过]
本社名称: 迁西县喜峰口板栗合作社
本社住所: 迁西县滦阳镇苇子峪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根据《河北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河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板栗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相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采取新建的方式设立,由迁西县胡子工贸有限公司及张俊来,刘春付,张俊录等110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板栗生产、收购、加工、存储、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企业类型:股份合作社。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板栗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本社主要任务:
(一) 建设统一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设备,新技术,新成果;
(二) 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 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 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 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 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 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 股金设置
第八条 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 社员认购股金用货币出资。
第十条 社员认购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每股股金10000元,股份总数为1000个,社员参股的最低限额是1万元,最高限额是300万元。社员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的姓名,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后附)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注册后,社员不得退股(特殊情况除外)。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大会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十三条 社员转让出资的条件:社员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社员向社员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社员过半数同意。社员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社员征求同意,其他社员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社员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社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社员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社员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社员
第十四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的生产和开发,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并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均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五条 社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有权参加本社社员大会,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易权;
(三) 享有按股金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 享有对本社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疑,批评和建议;
(五) 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大会讨论相关事宜;
(六) 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 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
(八) 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九) 优先购买其他社员转让的股份。(注:法人股的权利由该法人派代表行使,个人股的权利由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
第十六条 社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 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承担相应责任;
(三) 严格履行与本社签定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做到绝对不使用高毒化肥,高毒农药;绝对不使用非迁西板栗种苗;绝对不掺杂做假;
(四) 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 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七) 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七条 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 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 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 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修改企业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数量及支付办法;
(三) 决定企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 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清算;
(五)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 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
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 审议批准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十) 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 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 监事会提议;
(三)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对较大股社员可以适当增加投票人数,每个较大个人股社员投票人数量最多不超过三人。
第二十六条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 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等有关事项;
(三) 讨论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 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 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 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 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 拟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决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十一)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十二)拟定企业的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方案;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
(十四)拟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 履行章程和社员大会授予其他职责;
(十六) 在坚持民主,员意的前提下,引导社员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树立荣耻观,打造板栗合作社品牌;
(十七) 按季节举办培训班,提供技术指导;
(十八) 统一推广优良品种,传授栽培知识;
(十九) 统一引进无公害肥料、农药;
(二十) 统一包装,网上销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事会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 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
(二) 根据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 组织拟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 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 提议聘请或解雇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 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 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社设经理,理事长兼任经理。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 制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和各项规章;
(五) 制定企业的计酬方式和奖惩办法;
(六) 提出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建议名单,任免企业其他管理人员;
(七) 社员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5人组成,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董事和经理的工作;
(四) 对董事和经理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纠正;
(五) 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
(六) 向社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七) 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八) 遇到重大问题可以提议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九) 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回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本社理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条 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 社员股金;
(二) 盈余分配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 未分配利润;
(四) 金融机构贷款;
(五) 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 其它资金。
第四十三条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金。
第四十四条 社员向本社交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实行验收定级计帐。资金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也可以按本批产品销售时的市场平均价预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变动表。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公积金,本社法定公积金按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和增加股本金。本社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社注册资金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社员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社员大会根据合作社章程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决定。
(三) 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年度税后利润的5%提取,用于本社职工的集体福利。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社员大会根据合作社章程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决定。
(四) 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五) 盈余返还、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交易额和实缴股金进行统筹分配。具体分红办法为:1、按股分红,同股同利,风险共担; 2、毛品分红,板栗毛品出售后分红;3、加工成品分红,板栗成品销售后分红;4、定额分红,指按投入股分承包式定额分红。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社可以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并且可以成为其他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股东,但不得成为其他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时,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合作社、合作社理事长不能同时向另一个公司投资。
第四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五十条 本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和终止、清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由社员大会决定,并通知债权人。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享有、承担。本社因分红或合并以及其他原因使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一) 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 本社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 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在确定终止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
第五十四条 本社决定终止时,由社员大会选出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发的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工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社员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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